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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明确参建与监管各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是指结构构件(含预制外墙挂板和预制内隔墙板)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对于无预制构件部分的现浇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建筑行业指导服务中心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省范围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辖区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负责所属辖区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当设计文件有涉及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相关的重要变更时,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理,并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预制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和后续施工。 (五)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六条 设计单位责任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部位、预制构件种类、预制构件之间和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之间的构造做法等,并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说明专篇,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 (二)设计单位有责任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预制构件脱模、吊装、塔吊布置和施工机械附墙预埋件、脚手架拉结等条件,综合考虑预制构件生产、运输、存放及后续施工等影响因素,提出施工过程中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并对装配式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三)设计单位应做好现场施工技术服务,并指派专人作为现场技术负责人。对有涉及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相关的重要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严格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将生产过程所需的预埋件位置、类型等信息提供给设计单位。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预制构件的深化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当有影响结构性能的变更时,须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各类预制构件的生产流程及质量保证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加强生产用原材料、部品、配件、混凝土、灌浆料、套筒、钢筋套筒灌浆连接、钢筋浆锚搭接连接、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的检验,将检验报告和混凝土、钢筋实验报告提供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预制构件质量主体责任,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预制构件出厂应提供安装全过程技术说明文件。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将施工所需的预埋件位置、类型等信息提供给设计单位。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施工现场预制构件安装和现浇结构施工质量管理的责任单位。应编制装配式结构施工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是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浆锚搭接连接的质量责任单位,应在构件制作前进行钢筋连接工艺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构件制作。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现场制作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浆锚搭接连接的平行检验试件,并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送检。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针对交叉施工的环节,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总分包责任界限,以有效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并协调督促各分包单位相互配合,有效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各项内容。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总体施工调度安排,特别是吊装和灌浆劳务分包单位应加强和其他分包单位的协调配合。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由技术人员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装配式施工作业人员的日常质量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归档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关键工序的施工需要有影像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监理单位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情况,并根据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及旁站巡视等要求,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旁站需留存影像或照片资料。 (二)监理单位日常旁站巡视重点应包括施工单位吊装前的准备工作、吊装过程中的管理人员到岗情况、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吊装监管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灌浆过程质量管控措施及相关辅助设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首段验收,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构件进场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验。 (四)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灌浆等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上岗情况,对装配式结构与现浇结构连接,连接部位灌浆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发现构件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有违反规范或未按照设计要求生产施工的,应当及时签发监理文件要求整改,并上报质量监督部门。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六)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归档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预制构件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预制构件进场 (一)预制构件应设置专用堆场,堆场地面应硬化,堆场位置、面积大小应综合考虑垂直运输设备起吊半径、施工通道布置及卸货车辆停靠位置等因素,便于运输和吊装,避免交叉作业。 (二)应根据预制构件类型选择合适的存放方式。当采用平放时,构件之间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柔性垫块;当使用存放架时,存放架应进行力学计算满足承载力要求。 (三)对于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构件的运输和堆放应采取专门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一条 预制构件吊装准备 (一)预制构件吊装和质量管理专项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修订,编制预制构件吊装和质量管理专项方案。专项方案中应包含施工工艺、吊装过程质量控制、钢筋套筒连接、钢筋浆锚搭接连接和连接部位灌浆质量控制、结构拼缝施工质量控制、现浇部位施工质量控制、机具设备配置、全过程的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应明确质量管理办法及责任。专项方案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二)技术交底。在首段预制构件吊装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针对设计要求及安装质量要求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三)监理细则。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理细则。并应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建立、施工人员到位情况、施工机械的使用情况、主要工程材料进场计划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对装配式施工作业人员的日常施工质量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预制构件正式安装前,在建筑位置外,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或部件进行预制构件试安装和连接。并根据试验结果及时调整与完善施工方案,确定分段施工的循环流程。 第十二条 预制构件吊装 (一)预制构件吊装、临时支撑和固定措施应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如有较大调整,应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审批。 (二)预制构件吊装就位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内容为:构件的轴线位置、标高、垂直度、倾斜度、相邻构件平整度、构件搁置长度、临时支撑措施、支架系统等,并留存文字及图像检验记录。监理单位应在吊装过程进行全程旁站监理,监督整个安装过程,并复核施工总承包单位检验结果。 (三)吊装过程中严禁对预制构件预留钢筋进行弯折、切断。如果需要进行调整,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实施,并记录存档。 (四)预制构件安装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协同监理单位对其外观质量进行检验。预制构件外观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第十三条 连接部位灌浆 (一)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灌浆专项施工方案,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对灌浆操作人员的灌浆专业技术培训,灌浆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灌浆作业。 (三)现场灌浆施工所采用的灌浆料必须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灌浆料相一致。 (四)灌浆施工前,应对灌浆料的流动度指标进行测试,指标合格后方可进行灌浆作业,并形成灌浆作业记录。灌浆过程监理单位必须全程旁站。 (五)灌浆过程资料存档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灌浆部位必须单独形成灌浆作业记录,并经灌浆责任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2)灌浆全过程应进行照片资料存档,每个灌浆部位照片数量不少于3张,应能记录灌浆全过程(包含灌浆料搅拌、灌浆过程、灌浆完成每个环节不少于照片1张),照片中要求有灌浆操作人员、监理人员信息。 (3)灌浆全过程应有影像资料存档,要求首件同类型构件灌浆全过程影像资料不少于1处。 (六)施工现场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浆锚搭接连接的平行检验试件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制作和送检,抗拉强度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原则上要求与主体结构检测为同一单位。 第十四条 连接部位浇筑混凝土施工 (一)连接部位浇筑混凝土施工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应包含以下项目:粗糙面、键槽、套筒、连接件,其他隐蔽工程验收同现浇结构。 (二)现浇部位混凝土应采取相应措施,根据浇筑量的大小选择合适的混凝土和浇筑方式,连接部位混凝土必须一次性浇筑密实。 (三)施工过程中应对模板和支撑体系进行检查。
第四章 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五条 首件制样板验收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对首个施工段预制构件安装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二)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含分包单位)对首个钢筋套筒连接、浆锚搭接连接灌浆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灌浆工程施工。 (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样板区,样板中可将各节点部位分解,还原施工中常见问题,将详细施工过程以图片形式与实体样板对照,并说明施工重点。 第十六条 预制构件进场验收 (一)预制构件进场后,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其进行检验。预制构件表面应有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预制构件型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质量验收标志等,预制构件外观不应有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含分包单位)应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与验收规程》DB21/T 2568-2016相关要求进行预制构件进场验收,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监理合同约定对构件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预制梁、预制楼梯、预应力空心板、预应力双T板等简支受弯构件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按照国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2016)的要求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构件严禁使用。 第十七条 预制构件安装质量验收 (一)预制构件吊装、临时支撑和固定措施应符合经批准的施工专项方案的要求。监理单位应重点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专项方案的落实工作。 (二)预制构件安装完成后,其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安装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安装完成后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与验收规程》(DB21/T 2568-2016)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灌浆质量验收 钢筋套筒连接、浆锚搭接连接和连接部位的灌浆工程应按照《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与验收规程》(DB21/T 2568-2016)相关要求进行质量验收,灌浆质量未验收合格的,不能进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第五章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前应提交质量管理资料如下: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提交档案资料参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与验收规程》(DB21/T 2568-2016)第7.7.2条。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批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含预制构件吊装专项施工方案、临时支撑专项方案、钢筋套筒连接、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灌浆专项施工方案、连接部位后浇混凝土施工方案、质量控制专项方案。 (三)监理单位应提交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应提交质量管理资料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交质量管理资料参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与验收规程》(DB21/T 2568-2016)第7.7.3条。其中钢筋套筒连接、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灌浆施工全过程影像资料提交光盘文件,照片资料应提供彩色打印版。 (二)监理单位应提交施工过程监理旁站记录文件。 第二十一条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竣工验收应提交质量管理资料参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与验收规程》(DB21/T 2568-2016)第7.7节。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明确质量监督程序,规范质量监督制度,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应重点抽查质量管理专项方案审批程序和相关材料、检查施工人员执业资格。工程施工阶段应重点抽查现场专项质量方案落实情况、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督促参建各方质量责任的落实。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重点检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施工专项方案、质量管理专项方案编制审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质量责任落实违反管理程序、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参建各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0日开始实施。 摘自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8年8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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