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一)》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1〕8号
各市住建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满足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计价需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推动先进工艺在我省建筑市场应用,省住建厅编制了《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一)》(以下简称“补充定额”),对我省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中缺项部分予以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补充定额进行工程计价。
二、本补充定额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
三、本补充定额是我省2017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是对2017计价依据的完善和补充,与2017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补充定额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定额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摘自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